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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文体名。古量刑折狱之词。后开科取士,亦有以判为试者,其体皆用四六。细分之,本于司法的程序及案例的性质,有科罪、评允、辩雪、判罢、判留、驳正、末减、褒嘉等的差异。
①官制用语。即以他官兼代某职,称判某职或判某职事。始于北齐。如以银青光禄大夫判祠部尚书事,仪同开府行参军判集书省事等。唐、五代以高官兼掌低职曰判,如以尚书判三司户部、度支事。宋初,二品官领三品州、三品官领四品州、四品官领五品州,皆称判某州。其后,仅辅臣、宣徽使、太子太保、尚书仆射领州府,始称判。又,元丰改制前,三省、六部二十四司虽有正官,非特旨不治本司事,而类以他官主持,曰判。金代官衔中凡带“判”字者,不带“行”、“守”、“试”、“充”。②官名。金代抄纸坊置,从九品;南京丰衍东西库置二人,正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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