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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梅光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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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梅光羲1879,一作1880—1947

江西南昌人
光绪二十三年举人。曾任教育部秘书长,最高法院检察官,山东高等检察长,江西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后潜心于《大乘起信论》等要典和法相唯识学的研究。著有《相宗纲要》、《法苑义林章唯识章句》、《高僧传节要》等。
字:撷云、撷芸

梅光羲1879——

字擷蕓,江西南昌人,1879年(清光緒五年) 生。1897年丁酉科舉人。畢業於日本早稻田大學。後在清廷管學大臣張百熙下鑽研經濟學。爲山東佛學會、南京佛學會、安徽佛學會、江西念佛會、中國佛教會、中國佛學會會員。歷任北京大學堂提调,湖北高等農業學堂、法政學堂、將弁學堂、武昌高等學堂及廣東司法館監督,湖北提法使,湖北高等審判廳廳丞,郵傳部右参議。民國成立後,任北京政府教育部秘書長。1913年1月,署交通部參事; 11月任交通部航政司司長。後任蒙藏院司長。1915年10月,授中大夫; 12月任山東高等檢察長。1927年2月免職。1930年4月,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檢察官。1931年10月,署江西高等法院院長。1933年8月,任行政院評事。1940年10月免職。著有《相宗綱要》、《法苑義林章唯識章注》、《高僧傳節要》、《宗鏡録法相儀節要》、《大乘止觀法門略録》、《大乘百法明門論集解》、《大乘相宗十了論》、《禪宗法要》、《因明入正理論疏》、《略述百法義增注》、《五重唯識觀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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