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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耗羡归公
正文
释义

耗羡归公 

从明朝中叶起,田地的赋税除征收银两外,还要加收以弥补镕铸银两时出现的损耗为名的额外税收,称为火耗。火耗的收入并不上缴,而是由地方官员自行掌握,用于杂项开支之用,实际上,都落入了地方官吏的私囊,流弊很多。清朝沿袭明制,仍征收火耗,而且各地税率不一,甚至有的地区的火耗竟超过了正规的田地赋税,以致农民困苦不堪,流离失所。雍正登位后,大学士鄂尔泰等提出耗羡归公的建议,雍正采纳后,于雍正二年(1724)起实行。规定了各地一律实行耗羡归公,不再拨给地方官员,另由中央拨给地方官员适当的“养廉”以资补助。又规定火耗的税率每两不得超过二钱,不许各地任意加收。

耗羡归公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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