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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胶澳租界条约》的签订
正文
释义

《胶澳租界条约》的签订 

《胶澳租界条约》又称《德租胶澳专条》。德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不平等条约。1897年11月,德国以传教士在山东巨野县被杀为借口,在沙俄的支持下,派军舰强占胶州湾,进据胶州、即墨等地。1898年3月6日,由清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德驻华公使海靖(Freiherr von Heyking)在北京签订。共三端十款。主要内容:(一)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九十九年,在租期内胶州湾完全由德国管辖,并允许德国军队在沿岸百华里内自由通行;(二)允许德国在山东修两条铁路,一条由胶州湾经潍县、青州(今益都)、博山、淄川、邹平等地达济南及山东边境,另一条由胶州湾经沂州、莱芜以达济南,铁路沿线两旁各三十华里以内的矿产,德商有权开采;(三)在山东境内举办任何事业,如需外人、外资和外国器材时,德国有优先权。胶州湾遂成为德国的殖民地,山东全境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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