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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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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大清律法典名。顺治元年(1644)清廷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为指导思想,着手制定成文法典。三年律成,定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大清律》。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律例》附入《大清律》。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颁布。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常称为《大清律》。后虽历经修订,但仅增附律之条例,律文未更改。宣统三年(1911)废止。《大清律》首有“六脏图”、“五刑图”等八种图像。律文分为七篇,故称*七律。名例律居首,其次分隶于六部,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总计四十七卷、三十门、四百三十六条。律文附有条例和注解。律末附比引律条和秋审条款。是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律 

清代法典的总称。清顺治三年(1646)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历经康熙、雍正两朝的多次增订,乾隆时重修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颁行《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皇帝下令“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并规定对其中的“例”可以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大清律》的篇目有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十七卷,二百二十六门,律文为四百六十三条,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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