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徐述夔之狱 | 正文 |
释义 | 徐述夔之狱徐述夔为乾隆时江苏东台县举人,著有《一柱楼编年诗》,其中有些诗涉及到明末时的时事。乾隆四十三年(1778)被东台知县揭发。清廷经审核其作品后,认为徐述夔“实为罪大恶极”。如《正德杯》一诗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两句,清廷认为“壶儿”即“胡儿”的谐音。徐诗中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清廷以为这是“兴明朝去本朝”之意。最后定徐述夔为“悖逆”之罪。当时徐述夔已死,遂进行戮尸,其子孙和改稿人、校对人都处死。扬州太守(东台县隶属扬州管辖)、东台知县都因失察罪被革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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