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 正文 |
释义 | 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农工商部奏准颁行。规定凡集股八百万元以上者,皆准为农工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二千万元以上者,另饬双龙金牌,准其子孙世袭四等顾问官至三代为止;一千五百万元以上者,另饬匾额,准其子孙世袭头等议员至三代为止;一千万元以上者,准其子孙世袭二等议员至三代为止。集股六百万元以上者,准为二等顾问官,加二品顶戴。以下依次递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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