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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中国与外洋彼此收递电报办法合同
正文
释义 中国与外洋彼此收递电报办法合同丹麦大北电报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七年一月二十八日(1881.2.26),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丹方代表恒宁生(Jakob Henningsen,1849—1913)签于天津。凡十四款。主要内容:(1)经中国线路寄发与外国往来电报,凡发报未指定线路者,由日本至海参崴之丹公司线路传寄;(2)寄发电报使用对方线路,照章付费;(3)双方可自定报价,但寄外国电报须按国际章程;(4)中国设立对丹方有利的津沪线路;(5)长江水线修理须雇丹方船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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