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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江南清吏司
正文
释义
江南清吏司官署名。简称江南司。(1)清户部所属诸司之一。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三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掌核江宁、苏州、安徽三布政司之钱粮,江宁(今江苏南京)、京口驻防俸饷及江宁、苏州织造之奏销。凡各省之平余地丁之逾限而未结者,皆汇总稽察。下设金、民、仓、支四科及火房。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清初刑部所属诸司之一。顺治元年(1644)设。掌核江南刑名。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雍正十二年(1734),分为江苏、安徽二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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