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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于社
正文
释义
用人于社
以人为牺牲祭祀社神。《左传·僖公十九年》:“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又,《昭公十年》:“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皆为用敌酋为人牲于社之例。对人牲之处置,有“伐”,即以戈砍头;有“刿”,即割杀;有“施”(或称“刳”、“剔”),即剖腹掏肠;有“
”(或作“磔”),即将经刳剔的人牲张开风干;有“
”(或作“乇”),即刺颈取血;有“久”(或作“灸”),即炮烙人牲;有“鼐”(或作“烹”),即烹煮人牲;有“焚”(或作“
”),即焚烧人牲;有“臽”,即活埋人牲;“俎”(或作“菹”),将人牲做成肉酱;有“彝”(或作“尸”),即杀而陈尸等。据研究,此系原始部落战争以俘献捷的人祭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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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7 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