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蜀科 | 正文 |
释义 | 蜀科又称汉科。三国蜀法律。刘备定都成都后,诸葛亮、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共造《蜀科》,为蜀国主要法规。其文已佚,科条可考者有弃市、夷三族、徙等刑种,并规定有反逆罪、私酿酒罪等。蜀科蜀汉在刘备定都成都以后,由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共定蜀科,(亦称汉科)”作为地区性法规,以实现诸葛亮“立法施度”、以法治蜀的主张。但是,自命“汉室后裔”并以“恢复汉室”为号召的蜀汉自然还维持着汉律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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